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我区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6]第313号
全文有效
1996年10月21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468号、469号通知要求,以及我区《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结合现阶段涉外税收特点和征管现状,现对深化我区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县的涉外税政业务由税政(涉外)科(股)负责。
二、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市的涉外分局仍予保留。涉外分局内部要设立征管和稽查机构,具体负责本局涉外税收征管、稽查工作。涉外分局办税服务厅应按《实施方案》中对城区分局的要求进行运作。
三、除上述五市外的其他市、县,其涉外税收的征管统一集中在城区分局进行。凡是有10户以上外商投资企业或年涉外税收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市、县,应在城区分局的办税涉外服务厅中单设一个涉外税收窗口,指定人员负责税收的税法宣传、税务登记、税务咨询、纳税申报、稽核、信息采集、计会统报表上报等工作。
四、涉外税务稽查。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市的涉外税收实行两级稽查,即日常稽查和专项稽查由涉外分局负责,其稽查人员比例在1997年底前应占分局人数的40%;重点稽查由市稽查分局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其他地、市、县的涉外税务稽查工作由稽查分局指定人员负责。涉外企业较多的市、县也可成立涉外税收稽查分局(所)。所有从事涉外税务稽查人员均应熟悉涉外的各项政策,严格执行涉外税收审计、检查规程,并报经区国家税务局审查后发给涉外税务检查证。
五、加快运用计算机管理涉外税收的工作。各地应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使用计算机,完成并网运作,设在城区分局中的涉外税收服务窗口,应当使用计算机管理,以提高监控能力和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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