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7]19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救灾重建若干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6]143号
失效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今年七月,我区部份地区发生了特大洪水灾害,造成经济上的巨大损失。为了支持企业、单位灾后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充分发挥税收在救灾重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现将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希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减征或免征收资源税。
二、地方企业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核准,可酌情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或免税。
四、经有关部门鉴定,对因受灾等原因使房屋毁损不堪或造成危险的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五。对因遭受自然灾害需要进行恢复性建设的项目投资(包括重建和局部修复性建设),经各级地方税务局实地核实在不扩大原有建筑面积的原则下,在进行恢复性建设对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可适用零税率。新增加部份,应照章 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六、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危房需要重建的项目投资,经城建、公安、地税部门鉴定,在不扩大原有建筑面积,不征用土地的原则下进行重建,其投资方向调节税按零税率执行。
七、因遭受自然灾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核准,可酌情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或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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