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监督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使用《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
桂技监字[1996]第94号
全文有效
1996年6月11日
各地、市、县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国务院对税收征管范围调整的需要,加强税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今年4月至10月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并以国税发[1996]46号文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纳税人在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税务登记前,必须先取得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九位码的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是税务机关给税务登记证件编码的重要依据。
为在全区税务登记工作中做好代码证书的使用工作,现将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签发的《关于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使用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技监局综发[1996]1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补充要求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和税务机关要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和组织工作,密切联系,互相沟通信息,确保全国统一代码证书使用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提高工作效率。换发税务登记证是一项时间紧、任务重的工作,各级代码工作机构在纳税人提出申领全国统一代码证书时应及时办理颁证手续。
三、严格控制颁证工作中的重码、重名现象。各级代码工作机构在颁证工作中要加强对录入数据的审查,杜绝重码重名现象,保证代码的唯一性。
四、各级国家、地方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颁发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要求组织机构纳税人提供本单位的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凡没有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组织机构纳税人,税务机关不予换发和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并应责令其到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代码证书。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应依据税法规定给予处罚。在本文下发前,已换发和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组织机构纳税人,凡未取得全国统一代码及其证书的,要限期补办。
五、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决定赋予军队物资供应机构统一代码,并颁发代码证书。军队系统具有全国代码中心单独划分的代码区段,军队物资供应机构在申领代码证书时要出示证明文件:上级主管单位批准的文件复印件;本单位介绍信;税务机关提供的代码协办单。
附件:关于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使用《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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