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我区国税系统发票领购簿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6]165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适应税务机构分设的需要,加强国家税务系统发票管理,现决定在换发税务登记件的同时,统一换发新的发票领购簿。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的发票领购簿的种类:
1、发票的领购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外壳为深蓝色人造革,内蕊包括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记录等事项。
2、发票领购簿。限于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外的其他纳税人使用。外壳为墨绿色人造革,内蕊为领购普通发票记录等事项。
二、纳税人换发新的发票领购簿必须填制《领取发票领购簿申请表》(附件一、各地、市自印),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资料:
1、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经办人(发票管理员)的身份证、近期免冠照片(两张)及其印鉴。
3、单位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市、县国家税务局确认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及刻有企业名称、税务登记证代码、开户银行及帐号、企业地址的条形章。
5、旧的《发票领购簿》、《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和尚未用完的普通发票、专用发票。
在换发新的发票领购簿时,纳税人已领购但尚未用完的普通发票(包括统一保管、标有企业名称的发票)和专用发票一律收回,剪角作废。
6、主管国家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三、换发新的发票领购簿从6月1日起到9月30日止。10月1日起,旧的《发票领购簿》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一律作废。
四、新的发票领购簿,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按每本5元工本费向各地、市局收取。
各地向纳税人收取的工本费可参照税务登记副本收费标准(10元)收取或者与同级物价部门协商确定。
五、换发新的发票领购簿的工作,是一种细致而繁重的工作,希望各级国税机关结合税务登记证件的换发工作,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做好宣传工作并通过换发新的发票领购簿,及时发现发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措施,使全区发票管理工作水平更上一层楼。
这次换新发票领购簿的工作情况总结和统计报表(附件二、各地自印)于10月15日前上报区国家税务局征管处。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2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5次主任...
您好!根据相关工作安排,自本月起,重点税源补充信息采集报表填报路径变更为: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不动产交易办税便利化,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决定对北海市辖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