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桂国税告字[1996]1号
全文有效
为适应税务机构分设后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尽快建立新税制改革后税收征收管理新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财监字[1996]46号)要求,决定从1996年6月1日起到9月30日止,对国家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更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换证及处理税务登记的范围现已办理过税务登记,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以及中央企业、铁道、银行、保险公司、非银行金融企业、海洋石油企业、证券交易所和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纳税人应当在换证期间到主管国家税务局输税务登记证件的更换。
新开业的上述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临时从事生产经营取得增值税、消费税应纳税收入的纳税人也需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卡。
二、新的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及特征国家税务局新的税务登记证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与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两种。正本采用铝合金外框,副本外套为枣红色制革,正副本内芯为浅红色标有中国税务与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字样(中英文)的底纹。
三、新的税务登记证的编号这次税务登记换证的上述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编号为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发的国标统一代码和原使用的15位属性代码;个体工商卢为公安部制发的居民身分证的15位代码。
四、换证程序
(一)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尚未领取统一代码证书的纳税人,应当先向国家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统一代码证书;
(二)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纳税人应当携带原税务登记证件,统一代码证书或居民身份证及国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向主管的国家税务局提出换证申请,填写税务机关印制的《税务登记表》。
(三)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交验的上述证件和税务登记表无误,发给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证件不全或所填表格有误的,责成其补正后方予以换发。
五、纳税人未按照有关想定办理税务登记或换发税务登记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有权停止供应发票,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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