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发[1996]15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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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6]151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财监字[1996]4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我区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换证范围。凡属于现行国税系统征管范围的已办理过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一律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对于临时从事的生产经营取得应纳税收入的纳税人也需办理税务登记,各地可视管理的需要,发放税务登记卡证。(登记卡证各地自制)。

对于新开业的纳税人,在其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比照上述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发放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二、税务登记的式样及种类。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正、副本内芯采用浅红色标有中国税务与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字样(中英文)的底纹,金色边框、黑字体。与地方税务局的税务登记证在颜色上有明显的区别。

税务登记证的种类有:(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2)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国家税务局的税务登记证及控册税务登记证正本采用统一铝合金外框,副本外套为枣红色牛皮纹塑料膜(人造革)。

按规定,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实行一正一副配套发证,但为了方便纳税人使用,纳税人可申请办理一正多副。

      三、税务登记证编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在办理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时,纳税人必须申报从国家技术监督局取得的国标统一代码,以及原使用的15位属性代码(即原税务局登记的代码)。对于1996年新开业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除申报从国家技术监督局取得的国标统一代码外,各地国家税务局可在原15位属性代码的顺序号码基础上延续编码。

税务机关在填写税务登记证件时正本填写纳税人国标统一代码,副本右下方(“日期”下)填写纳税人15位属性代码。

      四、换证期间,根据我区实际情况,本次纳税登记换证工作决定从1996年6月1日到9月30日止。5月份为准备宣传阶段,10月份为验收总结阶段。

旧的税务登记证件从1996年10月1日起一律作废。对逾期不向税务机关办理申请换证的纳税人,视同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

      五、审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合这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1996年度审核,严格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不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取消。

确认为一般纳税人的,在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左上方打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或者加盖印记一印章按桂税发[1996]45号文制作)。

      六、加强组织领导工作。这次税务登记换证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国税机关必须要高度重视,各地、市、县国税局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这次工作。

要注意与当地地方税务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制定出具体的工作办法和步骤。同时,加强宣传工作,做到声势浩大,家喻户晓。

      七、做好信息反馈和上缴工本费工作。为了保证这次税务登记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自治区国税局统一印制各种税务登记证件,分别发放到各地、市、县国税局。严禁各地自行制作,违者追究领导及有关人员责任。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在换证期间,每月月底前上报一次“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附后)给区国税局征管处,每15天上报一次“税务登记工本费情况统计表”(附后),同时按规定解缴应上缴到区局的工本费(开户银行:南宁市建设银行新城办园湖分理处,帐号:261000603),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上缴办法,先由县(市)局上缴所属各地、市局,然后由地、市局汇总上缴区局征管处。10月5日前,各地、市国税局要做好总结,并写好局面总结材料上报区局,以便按时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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