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发[1996]第1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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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管理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6]第111号

失效

1996年4月18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消费税超税负返还(以下简称超税负返还)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1994]财预字第55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就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超税负返还审批管理权限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年申报返还数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委托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备案。委托的审批权限不得层层下放。企业年申报返还税额超过10万元的,仍按原规定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超税负返还预退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应退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可实行按月预退,年终清算的管理办法,申请按月预退的企业名单及有关资料各地必须于每年的4月底前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年度应退税税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企业,可实行按季预退,年终清算办法,申请按季预退的企业名单及有关资料各地必须于每年的7月底前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逾期不上报的,自治区国税局不予受理预退申请。

年度终了后,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必须按规定对上年度办理预退返还的企业进行清算,清算结果于年度终了后45天内书面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三、超税负返还抵扣期初库存已征税款问题

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期初库存已征税款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5号)第二条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多缴纳的税款数额必须先抵扣期初库存所含的已征税款。抵扣完后,仍有多缴纳的税款部份再予以退库返还。

从1996年4月1日起,申请超税负返还的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必须填列“期初库存已征税款统计表”(格式见附表一),并随有关退税资料报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否则,国家税务机关暂不批准其税负返还。

  四、超税负返还的统计和检查

年度终了后,各地须对上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超税负返还情况按附表二的要求进行统计并全面进行检查。统计表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面检查的重点为:

      1、外商投资企业申报退税时是否按整体税负综合计算;

      2、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有无存在计算办理超税负返还的现象;

      3、外商投资企业购进货物时应取得但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是否视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后再确定多缴纳的税款;

      4、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按国税发[1994]205号文的有关规定抵扣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后,再办理退库手续;

      5、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检查情况各地务于每年7月底前书面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附件:(略)

      1、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统计表

      2、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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