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函的通知
桂财财税字[1996]第1号
全文有效
1996年1月5日
各地、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函》(财税字[1995]1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00号文中第三条征免所得税问题,应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4]62号文的规定执行。即:对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私营企业在30万元以下),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的部分,以及其从事其他业务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00号文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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