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4]2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95种地方税务征管文书式样及其使用说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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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乎网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7]19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95种地方税务征管文书式样及其使用说明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4]261号

失效

2004年12月23日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地级市地方税务局下辖直属机构,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范征纳行为,提高征管水平,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税务文书式样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文书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我区地税系统税务文书式样共95种,以及使用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税务征管文书,是规范征纳双方征纳行为的一项重要措施,这些文书的格式内容,具体使用和填制报批,都有明确的要求和规定。文书中的违法事实及处理内容的书写表达要清楚、文字力求简练、引用税收法规条例要准确。要保持文书页面整洁干净,不得有涂改,污迹,除特殊情况要求的书面填写的税务文书外,其他文书一律要求计算机打印(包括:对内使用的各类文书),各级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依照执行。

  二、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接到本通知后,要给予高度重视,并立即组织税务干部职工结合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及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弄懂每一种税务文书的法律依据,做到会填写会使用,充分认识使用法律文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还应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使广大地方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严格按使用说明填写税务文书。

  三、税务文书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使用。凡与本通知有抵触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四、税务文书由区局统一印制下发,各市、县局对贯彻落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区局反映。

  附表:95种地方税务文书的式样及其使用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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