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发[2004]28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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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桂国税发[2004]284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2月9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补充通知》第二条新办出口企业,税务机关管理部门统一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税务机关审核情况”相关栏内注明“不售专用发票”。

  二、《补充通知》第十条约谈或实地查验前,要向纳税人发出《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见附件二)或《纳税评估实地查验通知书》(见附件三),约谈或实地查验过程中,要填写《约谈举证记录》(见附件四)或《实地查验记录》(见附件五)。上述附件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印制。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第六条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走逃户报告表》,并于发现次日前传真上报市国税局流转税科和自治区国税局流转税处(传真:0771-5706111),以便区局及时录入走逃户数据上报系统。对2004年7月1日后发生的走逃户,尚未上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走逃户报告表》的,文到当日进行补报。

  四、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第五条及《补充通知》第十四条要求,对商贸企业认定的全面检查情况以及收集到的有关问题,请于2004年12月25日前书面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上报地址:区局服务器“(87.16.16.9)/home/center/流转税处(上报)/商贸企业认定检查”。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略)

      2、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略)

      3、纳税评估实地查验通知书(略)

      4、约谈举证记录(略)

      5、实地查验记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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