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2021年1月南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21.1.11
根据南宁市医保信息管理系统切换上线工作安排,现将2021年1月南宁市各项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用人单位缴费业务
(一)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缴费业务
南宁市本级及各县(区)、开发区用人单位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于2021年1月5日8时恢复征收。
(二)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业务
南宁市本级及各县(区)、开发区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预计2021年1月18日8时恢复征收。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业务
(一)养老保险缴费业务
2021年1月31日前南宁市灵活就业人员可继续按照2019年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下限2955.1元至上限15769.5元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缴纳2020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021年1月31日前暂不受理南宁市灵活就业人员2021年度正常缴费业务。2021年1月31日前仅受理当月退休人员2021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业务。当月退休人员由社保部门核定缴费数据,传递税务部门征收。2021年1月暂停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委托代扣业务,2021年2月起恢复正常代扣。
(二)医疗保险缴费业务
南宁市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统筹缴费业务于2021年1月18日恢复。
南宁市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按照3153.9元缴费基数自主选择按季、按半年、按年进行2021年度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于2021年1月31日前完成2021年度大额医疗费用统筹缴费。
三、城乡居民缴费业务
(一)养老保险缴费业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于2021年1月4日恢复征收,缴费人可正常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已签订委托代扣协议的,请在签约账户预留足够的金额由当地税务部门根据工作安排发起批量扣费。
(二)医疗保险缴费业务
南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业务于2021年1月18日恢复。
2021年2月28日前缴纳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不含2021年1月8日后新参保登记的缴费人员),从2021年1月1日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缴费渠道
南宁市用人单位可通过广西税务官网-纳税服务-用人单位社保缴费模块登录“广西税务用人单位客户端(社保费专用)”申报缴费或前往各办税服务厅申报缴费。
南宁市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可通过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爱南宁APP、广西税务APP、广西政务APP、广西电子税务局等线上渠道,以及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农村信用社、桂林银行各网点及南宁市各办税服务厅等线下渠道进行缴费。
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详见附件)。
附件:南宁市受理社保缴费业务办税服务厅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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