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4]15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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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篇法规被《广西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7月1日发布;2011年7月1日实施)部分废止,本法第五条被废止。

2、本篇法规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6年6月12日发布;2016年6月12日实施)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4]157号

失效

2004-07-12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下辖直属机构,区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为了简化纳税人申报纳税手续,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降低税收成本,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区局决定,简并地方税纳税申报表。现将纳税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简并纳税申报表问题

  为了简化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填报手续,节省纳税人时间,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区局决定,从2004年8月1日起全区地税系统统一使用由区局印制下发的《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的式样(详见附件),此表适用于纳税人申报除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个体“双定”户和查帐征收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各种地方税(费)的纳税申报。

  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三个税种的纳税申报表仍按照全国统一的式样使用。

  (一)查帐征收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桂地税发[1998]251号)执行。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3]145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桂财法[2000]17号)执行。

  (三)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表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桂地税发[1995]125号)执行。

  三、实行定期定额(“双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申报纳税方式,以《应纳税款核定表》视同纳税申报表。

  四、对依法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或应纳税营业额未达到征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由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实行正常管理,提供各项纳税服务。对于“零申报”的纳税人,各级地税机关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零申报”纳税人的监管。

  五、关于简易申报、简并征期问题

  关于简易申报、简并征期问题,应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发[2003]116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十三条规定执行。为便于操作,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纳税方式仅限于月纳税额在200元以下的定期定额纳税人。具体标准为:月纳税额在50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可以按年缴纳;月纳税额50-100元(含本数)的可以按半年缴纳;月纳税额100-200元(含本数)的可以按季缴纳。采取按季、半年、年缴纳税款的方式,由县以上的地税局批准。采取电话申报纳税和实行“税银一体化”委托申报纳税的暂不采取简并征期的申报纳税方式。

  六、由于各税种的纳税期限不同,在实际税收管理工作中,要求纳税人按不同税种的纳税期限进行纳税申报。

  七、纳税申报表是规范征纳双方征纳行为的一种重要文书,其格式内容、填制和具体使用都有明确的要求和规定,各级地税征收机关和税务机关委托代征机关必须依照执行。各单位在接到通知后,要及时传达到每个税务人员和税收代征人员及每个纳税人,要求做到会填写、会使用。同时要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随到随办,急事急办,对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提供热情周到、方便快捷的服务。

  八、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同银行、国库、财政、国税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加快建设财税库工作的步伐,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发现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请及时报告区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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