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办发[2004]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网送税法”宣传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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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网送税法”宣传工作的通知

桂地税办发[2004]25号

全文有效

2004年6月11日

各市、 县(市)地方税务局,地级市地方税务局下辖直属机构,本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网送税法”宣传工作的通知》(国税办发[2004]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在各办税服务厅广泛张贴《关于“网送税法”的公告》,并做好纳税人通过网络获取税法的相应辅导工作。

  二、在新闻媒体上广泛宣传“网送税法”的意义、内容及其使用方法,使广大群众对“网送税法”这种新的税法宣传形式有所了解和接受。

  三、在进行“网送税法”宣传工作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网送税法”宣传工作的通知

  国税办发[2004]23号

  2004年5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优化纳税服务,广泛宣传税法,方便各级税务机关、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其他各界人士及时全面了解和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在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上开设了“网送税法”专栏,为广大纳税人免费提供税收法规电子订阅的服务。为了扩大这项工作的效果,使更多的纳税人能够及时通过网络获得税收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送税法”的主要内容: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公报》电子版。二是《税法速递》电子期刊,及时汇集总局网站上发布的税收政策性文件和有关新闻,半月刊,全年24期。由于公报的编审校印和邮寄等工作需要一定时间,编发《税法速递》能满足社会各界及时掌握和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的需要。同时,围绕税收工作的重点、热点问题,汇编有关专题,作为《税法速递》增刊。

  二、纳税人只要在“网送税法”栏目中输入自己的邮件地址,就可以及时收到有关税法的电子邮件。不使用电子邮件接受电子税法服务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网送税法”栏目下载、阅览、打印有关税法文件。

  三、为纳税人及时提供税收法规是税务机关的责任和义务。总局通过网站向纳税人提供税法服务一律免费,不收取任何费用。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做好“网送税法”的宣传工作,要将《关于“网送税法”的公告》印制成宣传品,并张贴于办税服务厅的显著位置。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网送税法”的公告

  为了使广大纳税人及时掌握税收法规,进一步宣传税法,优化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在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以下简称“总局网站”)上开设了“网送税法”专栏,免费为纳税人提供最新发布的税收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网送税法”的内容

  (一)《国家税务总局公报》(以下简称《公报》”)电子版。《公报》由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办,主要刊登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领导讲话等,月刊,全年12期。总局网站及时将《公报》电子化,编发《公报》电子版。

  (二)《税法速递》。由总局网站编辑整理,汇集本网站上刊登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重要税收新闻。半月刊,全年编发24期。

  另外,围绕税收工作重点、热点问题,总局网站还将汇集有关专题,作为《税法速递》增刊。

  二、获得“网送税法”的方法

  需要及时获得税收法规的纳税人可通过互联网进入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后,在“网送税法”栏目里输入接收税法的电子邮件(e-mail)地址,点击“订阅”。正确输入电子邮件地址的用户,将收到总局网站发送的一封确认信,点击“确认”,即订阅成功;如果需要取消税法赠阅服务,可将上述步骤中的“订阅”换成“退订”即可。用户订阅成功后,将及时接收到总局网站新发送的税法期刊的电子邮件。用户如果需要以往的税法期刊,可在“网送税法”栏目中下载。

  不想通过电子邮件定期接收电子税法的纳税人,也可以直接进入总局网站,通过文件发布、税收法规库、《公报》等栏目,查询、阅览、打印和下载有关税法文件。

  以上所有项目,包括定期发送电子税收法规邮件,均是免费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广大纳税人监督。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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