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0.5.6
为做好2019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应参加汇算清缴的企业范围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
(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
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
二、汇算清缴时间
2020年5月31日前(如政策变动,以最新规定为准)。
三、汇算清缴内容
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确定2019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以及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于2020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完整报送相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四、汇算清缴填报资料(含关联申报)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按要求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及相关附表(2019年修订);实行按应税所得率方法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
(二)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三)年度财务报表。
(四)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期间费用明细表》,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即可。
(五)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六)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无需履行备案手续,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五、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网上申报(推荐)和上门申报两种方式。
(一)网上申报的网址为: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https://etax.guangxi.chinatax.gov.cn:9723/web/dzswj/ythclient/mh.html。
(二)上门申报的纳税人,可到北海市各办税大厅办理申报。
为避免申报期末现场和网络拥堵影响正常申报,请尽可能在2020年5月中旬之前进行错峰申报,以确保申报顺利。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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