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20.3.24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2.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评估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doc
3.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存量房评估税收征收管理业务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备注 |
1 |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评估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2012年8月13日 |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已将原公告文中的“地税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
2 |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存量房评估税收征收管理业务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 2012年8月13日 |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已将原公告文中的“地税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
附件2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评估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现将《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评估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予以公告,办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8月13日
贵港市税务局存量房评估
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存量房评估工作)中的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解决在实行计税价格管理中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核定的争议,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体现税务机关依法、公正、公平治税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评估计税价格争议,是指在贵港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买卖存量房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存量房评估中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交易计税价格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要求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于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时,告知纳税人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处罚标准,同时告知纳税人享有提出异议和要求处理的权利。
第四条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前台受理人员直接约谈的方式协商解决。
约谈后仍有异议的,进入本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程序。
第五条 经约谈后,纳税人对计税价格仍有异议的,应在7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应根据相关事实阐明理由,报送《贵港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以下简称《争议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第六条 对约谈后仍有异议的存量房核定计税价格事项,采取一级审理、二级专业评估、三级合议定案的“三级复审机制”予以解决。
第七条 一级审理。由负责具体征收税务机关审理小组结合纳税人申报价格和评税系统评估结果进行讨论,并出具审理结论。
流程如下:
1.前台受理人员受理纳税人《争议申请表》后,与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一并提交审理小组初审人(一般由办税服务厅负责人担任);
2.审理小组初审人启动存量房评估争议处理机制,召集审理小组成员对争议事项进行集体讨论;
3.审理小组成员讨论时,如有必要可邀请有资质的社会评估机构参与讨论,或委派审理小组成员实地核查,在《争议申请表》提出解决争议的处理意见;
4.负责终审的领导(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综合审理小组所有成员意见后,在《争议申请表》出具终审意见(原则上在核定计税价格上下浮动不超过10%);
5.前台受理人员根据终审意见征收税款;如纳税人仍有异议,主管税务机关将《争议申请表》报县(市、区)税务局,启动“二级专业评估”程序。
第八条 二级专业评估。由县(市、区)税务局组织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个案评估。
税务机关选定一个或若干个由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作为个案评估的指定执行单位。评估费用由征收机关负担。流程如下:
1.由审理小组初审人作为个案评估业务的受理人,收集正常情况下纳税人的交易资料和征收税务机关内部审理的资料,并同时向选定评估机构发出《委托评估业务联系单》;
2.评估机构在接到《委托评估业务联系单》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出具评估报告给税务机关;
3.若纳税人同意评估结论,县(市、区)税务局负责人在《争议申请表》签署意见,进入税款征收环节;若纳税人对专业评估结果仍存争议,县(市、区)税务局负责人在《争议申请表》签署意见后,报市税务局合议,启动“三级合议定案”程序。
第九条 三级合议定案。纳税人对“二级专业评估”的结果有异议,则由设区的市税务局牵头成立合议委员会商定最终的计税价格。
流程如下:
1.由审理小组初审人作为个案评估业务的受理人,收集正常情况下纳税人的交易材料、征收税务机关内部审理的资料和实施“二级专业评估”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书,经县(市、区)税务局负责人签名确认后提交合议委员会讨论;
2.合议委员会所有成员结合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材料以及房地产市场交易状况进行论证,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定最终的计税价格;
3.市税务局负责人在《争议申请表》签署意见,送达主管税务机关;
4.主管税务机关以合议委员会的定案结论作为依据,征收相关税款。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纳税人《争议申请表》的当日决定是否受理,并向申请人下达《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级审理、二级专业评估、三级合议定案应在受理之日起分别在7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无法按时办结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对同一房屋同一交易的价格争议,纳税人只能申请一次争议处理。纳税人对重新核定的结果仍有异议的,必须依照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对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较多的区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检查房产评税系统中该区域房屋基准价格的合理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基准价格。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现争议处理部门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现象,或是对价格作出明显不合理调整却又无法说明正当理由的,可以依法向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实名举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贵港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告之日日起试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 贵港市存量房评估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
2. 委托评估业务联系单
3. 存量房评估计税价格争议受理通知书
4. 存量房评估计税价格争议不予受理通知书
附件1:
附件2:
委托业务联系单
编号:
公司(所):
经我局审核,位于 房产的成交价格为 元(折合为 元/平方米)明显低于同类地段的市场价格;但房产转让方对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等规定计算的计税价格 元持有异议。
现委托你公司(所)按照建设部颁布的《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遵照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估价原则,进行实地勘查、资料分析,并结合估价经验和对房地产价格资料的掌握,出具公正、真实的估价报告,作为课税依据。
请你公司(所)在收到本联系单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客户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并将估价报告及时送达我局。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税务局
存量房评估计税价格争议
受理通知书
存量房争议受理〔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你于 年 月 日申请的存量房转让计税价格核定争议事项,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准予受理,特此通知。请你于 年 月 日领取复评结果。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纳税人一份、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附件4:
税务局
存量房评估计税价格争议
不予受理通知书
存量房争议不受理〔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你于 年 月 日申请的存量房转让计税价格核定争议事项,经审核,不符合受理的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特此通知。
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纳税人一份、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附件3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存量房评估税收征
收管理业务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现将《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评估税收征收管理业务操作办法(试行)》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8月13日
贵港市税务局存量房评估税收征收管理业务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以下简称存量房评估工作),推进我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效能,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0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的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港市税务局征管范围内通过存量房评估进行存量房交易的税收征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行为是指住宅类、商业类、工业类等房地产交易行为。所称存量房交易形式是指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投资等交易形式。
第四条 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时,向申报受理窗口报送下列纳税申报资料:
(一)《房地产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无产权证的报送房地产档案馆出具的查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双方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企事业单位买受人或出卖人的,需同时报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委托授权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无《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报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窗口受理人员在受理纳税申报资料时,应审查报送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窗口受理人员对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经初审,发现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人应将申报资料退还,并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资料和重新办理的时限。
第六条 窗口受理人员将符合条件的纳税申报资料即时录入基础申报信息。
当申报价格低于评估系统中的计税价格的,按评估系统中的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第七条 窗口受理人员按将纳税申报资料录入征管系统。
纳税人的申报价格低于评估系统中的计税价格,窗口受理人员按评估系统中的计税价格开具《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交给买卖双方确认,对评估的计税价格无异议的,由买卖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上分别签字确认。
第八条 税款征收后,受理人员应及时对评估信息进行销号处理。
第九条 纳税人对评估的计税价格有争议的,且有正当理由的,依据《贵港市税务局存量房评估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进入争议处理环节。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贵港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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