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丹县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丹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8.7.20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南丹县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南丹县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
1.国家税务总局南丹县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2.《国家税务总局南丹县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doc
3.南丹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doc
4.《南丹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政策解读.doc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南丹县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1 |
南丹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2017年12月13日 |
南丹县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7年第2号 |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南丹县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清理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南丹县税务局对原南丹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国家税务总局南丹县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开展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确保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税收征管工作的合法性。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份。
附件3
南丹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南丹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房产原值征收的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6月1日至6月30日,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为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前。
三、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南丹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15年第2号)同时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南丹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政策解读
南丹县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13日
附件4
《南丹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根据上述文件精神,为了严格贯彻落实税收征管规范和纳税服务规范,提高我县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学习借鉴外地的经验和做法,征求河池市地方税务局意见和建议,经研究,出台《南丹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我县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进一步明确。
二、确定申报期限
(一)《公告》根据不同的征收方式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房产原值征收的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6月1日至6月30日,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公告》明确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纳税申报期限: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前。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南丹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15年第2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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