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峨县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峨县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8.7.20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天峨县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天峨县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天峨县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天峨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doc
天峨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政策解读.doc
国家税务总局天峨县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1 |
天峨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2017年6月28日 |
2017年第2号 |
天峨县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7年第2号
天峨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令第3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八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令)第十一条规定,结合实际,现将天峨县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期限明确如下:
一、房产税纳税期限
(一)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上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的1月1日至1月15日;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的7月1日至7月15日。
(二)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取得租金收入次月15日前。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上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的1月1日至1月15日;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的7月1日至7月15日。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天峨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政策解读
天峨县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28日
分送:各税务分局、所,局内各股室
天峨县地税局法规税政股承办 办公室2017年6月28日印发
《天峨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令第3号)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根据上述文件精神,为了充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纳税人集中申报纳税,提高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经征求部分纳税人和河池市地税局意见和建议,经研究,出台《天峨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天峨县辖区内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进一步明确。
二、明确申报期限
(一)《公告》根据不同的征收方式制定房产税的纳税期限:纳税人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上半年于当年的1月1日至1月15日缴纳,下半年于当年的7月1日至7月15日缴纳;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纳税期限为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前。
(二)《公告》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上半年于当年的1月1日至1月15日缴纳,下半年于当年的7月1日至7月15日缴纳。
三、明确执行时间
为进一步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过渡,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天峨县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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