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凤山县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凤山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8.7.20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凤山县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凤山县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凤山县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凤山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凤山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3.《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凤山县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 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1 |
凤山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2017年1月11日
|
2017年第1号 |
附件2
凤山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凤山县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现将凤山县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房产原值征收的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上半年在当年的7月1日至7月25前日缴纳,下半年在当年的12月1日至12月25日前缴纳。
纳税人申报缴纳本期税款后至本纳税期满期间,由于计税依据变化导致本期应纳税款与本期已缴税款出现差异的,由纳税人自行调整计算应补(退)税款,并入下一纳税期应纳税款申报缴纳。
二、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为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前。
本公告自 2017年1 月 15日之日起执行。
凤山县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凤山县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清理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凤山县税务局对原河池市凤山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凤山县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开展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确保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税收征管工作的合法性。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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