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巴马瑶族自治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巴马瑶族自治县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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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巴马瑶族自治县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巴马瑶族自治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8.7.20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巴马瑶族自治县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巴马瑶族自治县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巴马瑶族自治县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巴马瑶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巴马瑶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巴马瑶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令第3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八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令)第十一条规定,结合实际,现将巴马瑶族自治县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期限明确如下:

一、房产税纳税期限

(一)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上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的1月1日至1月31日;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的7月1日至7月31日。

(二)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取得租金收入次月15日前。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上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的1月1日至1月31日;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的7月1日至7月31日。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巴马瑶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政策解读

巴马瑶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9日

分送: 局领导。

巴马县地税局税政股承办    办公室2017年5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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