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8.7.20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2、政策解读稿
环地税发〔2009〕67号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各税务分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2002年6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第七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施行办法》(2007年7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第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具体的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缴纳上半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7月1日至9月30日缴纳下半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纳税期限的,必需事先向税务机关申请,并取得同意后,方可改变。确定纳税期限后,一年内不得改变。
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九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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