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4]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情况统计上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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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情况统计上报工作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4]32号

全文有效

2004年2月15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及国税发明电[2003]51号、53号、55号、56号等文件,区地税局和区国税局也相应制定了贯彻实施办法,各市地税局也认真研究制定贯彻执行总局和区局有关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各项具体措施,在开展对货物运输业新的税收管理办法宣传、清理收缴货物运输发票、严格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和发证、规范货物运输发票开具及国、地税对开具货物运输发票信息传递、比对等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从各市上报的材料和统计数据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一些市对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不够重视,此项工作开展缓慢;二是有些市上报材料或统计数据不及时和前后不一致,数据采集口径不统一、不真实;三是发票开具的信息传递不及时,一些传递的数据与国税系统发票信息比对有较大的差距;四是在开票时有个别地方没有严格按总局规定的所得税计征率计征。因此,为了确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并达到预期的效果,现就进一步做好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和重新上报货物运输征管的情况及有关数据,具体要求如下:

  一、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是整顿税收秩序、推进依法治税、加强营业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抵扣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提高地税部门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质量和效率,治理货物运输业漏征漏管户,增加税收收入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做好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和重新上报货物运输征管的情况及有关统计数据工作,是区局为了掌握各市地税局全面落实执行“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等文件精神的实际情况,根据各市上报的统计资料及时进行分析和研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所在,以便采取对策。因此,要求各市要高度重视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组织税务人员认真学习和研究总局及区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的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和按期进行信息传递工作。

  二、严格按照总局确定的所得税计征率在开票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时一并计征所得税,各地不得降低所得税计征比例,对擅自降低所得税比例计征所得税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三、为统一规范上报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情况,区局重新制定了《广西地税系统货物运输税收征管情况统计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各市地税局要严格按“明细表”(见附件)所列的口径指标、栏次逻辑关系和要求填报,并确定专人负责。

  “明细表”所列的所属期是分两个价段填报。一是未实行新的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之前,即从2003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止;二是实行新的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之后,即从2003年11月1日至2004年1月31日止,分别按当月实际发生数填报。另外在上报电子资料同时,还要求上报纸质材料一份。

  四、各市地税局重新统计的各项数据,要求在2004年2月25日前上报区局。另外,从2004年2月份起当月的数据统计,要求在次月的20日前报送区局。

  五、为掌握全区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进展情况,各市于2004年6月底和12月底分别向区局上报书面总结材料一份。

  六、关于软件使用和数据采集比对及传输问题,按照总局和区局下发的文件规定执行。国、地税货物运输发票传递、比对有问题的发票总份数和有问题发票的总金额情况,由区地税局从区国税局取数,并反馈给各市地税局。

  七、为强化各市地税局及时准确上报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情况和数据,从2004年2月份起区局将不定期对各市开展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情况进行通报和有重点的督查,以提高上报材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以上报告的传真号:0771-5538295;电子信箱:gxdszg@tom.com。凡不及时按期上报“明细表”的,应当由市地税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到区局专题汇报原因。

  附件:广西地税系统货物运输税收征管情况统计明细表

  填报单位: 所属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千元、户、份

  项目   申请、认定、办证情况   开票、纳税情况   传递、比对情况

  合 计   自开票纳税人   代开票纳税人   开具货物运输发票情况   税款   营业税   所得税   其他   传递发票信息时间   传递给国税发票信息情况   国地税比对反馈情况

  单位   申请总户数   认定总户数   办税务登记总户数   申请户数   认定户数   申请户数   认定户数   合计   自开票份数   代开票份数   中介机构开票份数   合计   同期相比增减额   同期相比增减比例%   小计   同期相比增减额   同期 相比增减比例%   小计   同期相比增减额   同期 相比增减比例%   小计   同期相比增减额   同期 相比增减比例%   开具发票总份数   开具发票总金额   有问题发票总份数   有问题发票的总金额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备注

  填表说明   1、栏次逻辑关系:1=4+6;2=5+7;8=9+10+11;12=15+18+21;第3栏为期内已办理税务登记户数;第13栏、第16栏、第19栏、第22栏为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减额;第14栏=第13栏/去年同期税款总数*100%;第17栏=第16样/去年同期营业税税额总数*100%;第20栏=第19栏/去年同期所得税税额总数*100%;第23栏=第22栏/去年同期其他税款总数*100%;第25栏为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和中介机构开具发票的并传给同级国税部门发票总份数;第26栏为第25栏开具发票总份数的总金额。  2、第27栏、第28栏由区地税局从区国税取数,各市不需要填写。  3、所属期从2003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止,各市只填报第3栏和第12栏至23栏数据,其中:第12栏、第13栏、第15栏、第16栏、第18栏、第19栏、第21栏、第22栏,填报1月至10月的累计数,第14栏、第17栏、第20栏、第23栏填写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减比例;第25栏、第26栏分别填写1-10月份开具货物运输发票总份数和开具发票总金额。第1栏、第2栏、第4栏至11栏、第24栏各市不需要填写。  4、所属期从2003年1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止,各市按当月实际发生数按月分别填写。

  局长: 审核人: 制表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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