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4]13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月17日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管理局、征收局、征收管理局、稽查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依照执行。
一、关于加强宣传工作问题
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公告工作是地税机关为进一步加大清理欠税力度的一项举措。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按照《通知》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报企业纳税人欠缴税金情况的紧急通知》(桂地税函[2003] 528号)的工作要求,深入分析本地区欠税的原因、欠税的清缴情况,做好催报、催缴和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与予公告工作,为在全社会建立诚信纳税的氛围做好铺垫。
二、关于公告的问题
(一)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定期向社会进行公告工作由市和县以上地税局(分局)负责。告知渠道为地税机关的办公场所(大厅)设立的专栏内张贴文体公告或在社会公共场所设置的宣传栏张贴文体公告,也可以在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
(二)欠税公告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制定颁发《欠税公告管理办法》前,暂按以下原则执行。
1、纳税人按期结清欠税税款的,不予公告;
2、纳税人已缴纳欠税40%以上,余额的欠税部分已提供足额的纳税担保或提交补缴计划报告的,可以暂缓公告;
3、纳税人已缴纳一部分欠税税款,但未提供足额纳税担保或补缴计划报告的,仅公告其欠税税款;
4、除上述三种情况外,公告纳税人的全部欠税情况;
5、欠税公告后,纳税人足额补缴欠税的,税务机关应于纳税人补缴欠税后的次日撤销公告;
6、对欠税公告发布一个月以上纳税人仍未结清欠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三)公告的权限
1、单位纳税人欠税金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欠税金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由县(市)级地税局(分局)进行公告。
2、单位纳税人欠税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欠税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市地税局进行公告。
3、县(市、区)地税局(分局)对超出公告权限的欠税情况,应当日向上级市地税局报告。
(四)欠税公告的内容。欠税公告应实事求是,扼要介绍欠税的税额及其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字句要通达简练;不得以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替公告;与此不相关联的其他情节和检查处理过程等,不应写入公告。要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公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告应写欠税人的全称(欠税人是自然人的为个人姓名和其身份证或护照号码)、欠税金额(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其他内容不予以公告。
三、工作开展情况的反馈问题
各地要及时对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和问题,于2004年1月29日以前书面向区局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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