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府办[2003]17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推广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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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推广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03〕170号 

全文有效

2003年10月9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推广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推广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方案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税务机关不能对出租汽车行业的营运收入实施有效监控,无法对出租汽车行业采取据实征收办法征收税款,造成了该行业的税负普遍偏低,导致了国家税款的流失。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税收的征收管理,降低征收成本,提高征管效率,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改进和提高我市的文明开放度,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在南宁市的出租汽车行业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特制定如下推广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本着合法、公正、公平、透明和便民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推广工作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在确保税控计价器推广使用工作顺利进行的同时,注重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好社会稳定。

  二、组织领导

  由于推广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工作涉及面广,需要税务、技术监督、交通、公安和物价等部门的通力合作。各相关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好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推广的各项工作。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引导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对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有一定认识,同时也让广大纳税人及时了解我市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的法律依据、目的、意义及税控计价器的招标方式、售后服务和配件收费标准的确定办法、推行的时间、推行对象、费用负担(补贴)办法、税款征收方式、发票使用管理办法、购机安装方式、售后服务保障等,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理解和支持我市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工作,确保我市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具体的宣传引导工作由我市的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二)认真清理不合理收费

  为减少税控计价器的推行阻力,给出租汽车营运者创造一个轻松、公平、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清除腐败土壤和根源,树立高效廉洁政府新形象,市政府将组织各有关部门认真清理本部门的各项收费,对与法律法规不相符,违背中央精神的各种收费,给予取缔,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做好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选型工作

  税控计价器的推广使用具有行政强制性特点,税控产品是具有特殊功能的商品,其经营和服务适用市场规则。所以,我市在进行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选型时,应当使行政行为和市场经营行为适当分离。同时由于税控计价器质量的好与坏、后续服务的保障与否,将直接影响到党、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因此,我市税控计价器的选型工作,必须严格按市政府会议纪要(南府办纪〔2002〕78号)的要求,本着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在市政府主持下进行。具体的选型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市地方税务局、交通局、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出租汽车营运企业等单位联合组织,并制定公开招标选定税控计价器的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审定。

  (四)安装和启用税控计价器

  该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地方税务局,按照有效监督、手续简便、安装启用快捷和方便车主的指导思想,制定具体工作程序,组织实施。

  (五)确定推广使用时间

  2003年10月1日起启动税控计价器选型工作确定型号,计划1年内推广到位。

  (六)对使用税控计价器的纳税人进行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工作包括税控计价器的初始化、税款征收、纳税申报方式、发票管理、税务变更和注销、税务检查等内容。该工作由市地方税务局具体负责,并制定《南宁市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税务管理实施细则》。

  四、售后服务及收费标准

  售后服务商按照相关产品质量保证规定向客户提供培训、安装和维修等售后服务,按规定收取服务费。

  五、费用负担

  安装使用税控计价器原则上由纳税人自行负担。但为降低纳税人负担,减少推广工作的阻力和不安定因素,政府将对经营者安装使用税控计价器的税控费用部分适当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定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六、安装使用税控计价器的具体要求

  我市所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及其应用程序(软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满足我市税收管理工作需要。税控计价器的生产厂商必须对其所提供的税控产品,按照我市税收征收管理的工作要求,免费为纳税人升级。

  七、税控计价器的监督管理

  技术监督、税务、交通、公安、物价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对税控计价器推广工作的指导,共同做好税控计价器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计价器或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计价器的,技术监督和税务部门应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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