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办发[2003]1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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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3]126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确保我区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

  去年以来,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为减轻农民负担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农民负担重的问题还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一些部门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还未得到有效遏制。我区全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后,一些地方和部门放松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增多,特别是受“非典”影响,农民增收的形势更加严峻。减负就等于增收,减轻农民负担,不仅直接增加农民的收入,而且对于拉动内需,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在新的形势下,减轻农民负担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要继续坚持实行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特别是县(市、区)、乡(镇)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和广大基层干部要进一步提高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党中央、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认真落实部门责任制,切实做好涉农收费项目清理和专项治理工作

  (一)要按照“四个一律取消”原则,全面清理涉农收费项目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的高度出发,认真领会国务院文件的精神,按照统一政策、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对涉及农民负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重新审核工作,严格按照“四个一律取消”进行全面清理。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中央和自治区两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除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之外,1997年以来出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农村的各种集资、摊派以及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项目一律取消。清理后应予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属于不合理偏高的要坚决降低收费标准,并把核实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重新公布于众。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审核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并将结果于2003年9月10日前报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物价局综合审核后,于2003年9月20日前报自治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由自治区物价局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协助。

  (二)对农业生产性费用中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进行专项治理。重点治理农业供水、供电、农机管理和服务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一是农业供水要严格执行“受益缴费,计量收费”的原则,决不允许只收费、不供水和抬高收费标准。二是农村用电收费要抄表到户,计量收取,坚决纠正乱加价和搭车收费行为。已完成农网改造的要坚决落实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政策,尚未完成农网改造,无法实现城乡统一电价的地方,要严格执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农村到户电价标准,坚决纠正农网改造中的乱收费和乱摊派行为。三是规范农机行政事业性收费,尊重农民的意愿,严格执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农机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不准借服务之名强行收费和超标准收费。这项治理工作由自治区农业厅牵头,自治区水利厅、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农机管理中心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治理,共同完成治理任务。

  (三)对农民建房乱收费进行专项治理。农民建房乱收费是今年我区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要全面对农民建房收费进行清理。要按照国务院的文件要求,任何地方、部门均不得自立农民建房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今后农民自建住房,除依法发证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这项治理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协助。

  (四)对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进行专项治理。农村义务教育收费实行校长负责制和收费卡制度,除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和提高收费标准。凡是学校出现乱收费行为,要按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学校领导的责任。这项治理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牵头,自治区监察厅协助。

  (五)对农民进城务工乱收费进行专项治理。除按规定收取有关农民工证书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为农民工提供经营服务,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对经营性服务收费应进行公示,没有纳入公示范围的,不得收取。这项治理工作,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完成。

  以上专项治理工作完成后,各牵头单位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材料于2003年11月底以前书面报自治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切实把减轻农民负担“四项制度”落到实处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四项制度”,凡涉及农民负担的税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价格实行“公示制”;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收费要坚决实行“一费制”;认真贯彻农村订阅报刊费用实行“限额制”;严格实行违反农民负担政策责任追究制。上述制度,由自治区物价局牵头,自治区财政厅配合检查“公示制”的落实情况;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检查“一费制”的落实情况;由自治区监察厅和自治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负责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事)件进行严肃查处。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要分别把检查“公示制”和“一费制”的落实情况于2003年12月15日以前书面报自治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进一步强化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减轻农民负担执法检查工作制度。当前,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受理农民的来信来访,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听取汇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调查与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切实解决农民负担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存在的问题。2003年11月,在各地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力量对全年减轻农民负担和农村税费改革的实际效果进行全面的检查。各级涉农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查处工作,对上级部门转办的有关加重农民负担的案(事)件,要认真受理,不能推诿或敷衍了事,要在一个月内将调查处理的结果按规定上报。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解决而长期拖延不解决的,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五、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在我区全面推开以后,减轻农民负担仍然有大量的工作要做,而且工作任务更加繁重。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农业、监察、财政、物价、法制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能,共同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新形势,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完善农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检查监督、案件查处等制度,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工作。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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