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3]140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3]6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学习,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近期,为进一步推进再就业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总工会、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分别下发了一系列有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的配套性文件,为确保国家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熟练掌握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规程,加强领导,把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今年贯彻执行税收政策的工作重点,列入岗位责任制的考核内容,按岗位职责层层落实责任制。
二、严格把关,确保国家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监管,既要简化办税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又要严格审核把关,防止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现象发生,确保国家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以实际行动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社会安定。
三、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配合,建立联合年检和信息反馈制度。各级国税机关要主动与劳动保障部门取得联系,建立《再就业优惠证》联合年审制度,对《再就业优惠证》审核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沟通、协调,严格《再就业优惠证》的规范化管理。
四、强化减免税管理,实行专题报告制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建立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台账,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实施效果以及相关统计报表(详见附表)通过FTP服务器(/centre/区局法规处)上报区局。相关报表填报口径统一补充规定如下:
(一)附表(一)应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统计;
(二)七月份上报的附表(一)“本季度数”为今年第二季度数,“累计数”为2003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以后的报表按附表(一)填表说明规定填报。
(三)附表(一)中涉及的国税局、地税局共管户的统计,国税局仅限于统计企业实际吸纳下岗失业人数,相关税种减免税额的统计仍按各自征管范围统计上报。
(四)附表(一)由各地按规定式样,根据需要自行印制使用。
此项工作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指定专人负责相关材料和统计报表的报送工作,在7月10日前将政策执行情况和第二季度统计报表上报区局,以便汇总报告总局。
五、开展执法检查,加强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监管。各级国税机关要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开展一次专项执法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于7月20日前报告区局。区局将在7月下旬对全区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各地在执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区局(法规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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