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信息化基础建设项目管理和审批办法》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3]67号
全文有效
2003年4月30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信息化基础建设项目管理和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信息化基础建设项目管理和审批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信息化建设一体化的工作要求,为规范和加强全区地税系统信息化基础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的建设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信息化基础项目的建设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其建设方向和建设质量对信息化工作顺利开展及长远发展将产生重要影响,全区各级地税部门必须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按本办法进行项目方案的制定和报审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信息化基础建设项目包括综合布线、计算机系统防雷、智能监控系统、网络设备配备、机房装修、机房配电和机房消防等工程,这些工程应在进行信息化基础建设时综合考虑,并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未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最终审批的项目不得组织施工。
第三条 各级税务部门在项目方案编制时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信息化基础建设项目设备选型表》(见附表二)进行设备配备,上报时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信息化基础建设项目审批表》(见附表一)。上报材料一般应包括:项目计划书、项目背景材料、设计和施工方案、项目报价、合作公司的资质文件等。
第四条 各级审批部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方案进行审核:
(一)完整性
上报的方案必须内容完整,描述清楚。一个项目工程的方案一般应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1、工程背景概况;
2、用户需求;
3、设计方案、施工方案;
4、质量保证措施;
5、售后服务条款;
6、项目报价。
(二)统一规范性
审核方案是否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的技术及设备选型要求。
(三)满足需求和经济实用性,从满足需求,功能实现、功能区域划分,项目成本和今后的管理维护等方面审核方案是否从用户实际情况和用户应用角度出发,选择了最佳的技术实现方案,应在充分满足用户需求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节省投资。
第五条 审批
(一)项目方案采取逐级审批办法,即各地市下属各县地方税务局的项目方案先由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由各地、市地方税务局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做最终审批。各级审批部门应在接到项目审批报告书后,按第四条要求逐项审核,15天内完成对项目的审批。
(二)项目方案一经批复,上报单位对批复意见要认真对待,及时处理,并将方案修改意见反馈给批复单位。
第六条 验收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完工后,自行进行初验收后,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提出最终验收申请。
(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接到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在一周内组织验收,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合同,初验报告和项目实地进行审核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书。
第七条 经审批的项目计划、方案及验收报告应妥善保管,项目建设单位及税务部门均应有存档。
第八条 本管理制度从2003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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