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集团内部使用购销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桂地税字[2006]349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2月19日
柳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集团内部购销单据征收印花税业务问题的请示》(柳地税报[2006]257号)收悉。关于柳城县广西凤糖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与下属子公司之间集团内部购销业务所使用的“发货计划单”、“出库单”、“发货单”等购销单据应否征收印花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90]国税函发994号)第二条“商业企业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91]国税发155号)第一条“目前,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的规定,上述企业集团内部购销业务所使用的“发货计划单”、“出库单”、“发货单”等购销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调拨单据,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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