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6]346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2月11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部署,按照金税工程(三期)建设的指导原则和一体化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开发了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该系统包括扣缴义务人使用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子系统(以下简称代扣代缴系统)和税务机关使用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简称基础信息管理系统)。目前,该系统已经结束了试点运行,并通过了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验收,从2006年11月1日起,向全国各级地方税务局推广应用。为了确保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在我区的推广应用,现提出我区推广应用工作方案:
一、目的
通过推广全国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在我区逐步建立和完善个人收入档案制度、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有效加强对个人收入的全员全额管理、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和对税源的源泉管理,全面提升我区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目标
在2007年7月底前,完成在2005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达150万元及以上的扣缴义务人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子系统的工作,同时,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同步在各级地方税务局全面推广应用,初步建立起省级集中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
三、组织实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领导小组由蒙启华副局长任组长,所得税处、计算机中心、征管处、办公室、财务处领导为组成。所得税处负责组织、部署全区推广应用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培训相关业务人员,提供政策支撑以及总结反馈工作;计算机中心负责并协调全区软硬件的配备、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支撑以及相关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征管处负责扣缴义务人的户籍登记管理工作;办公室全面负责对外宣传工作和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财务处负责根据推广应用工作的资金需要向财政部门提出预算,保证工作经费。各级地方税务局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确保推广应用工作的顺利开展。此项工作要求在12月15日前完成。
(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分清轻重缓急,统筹兼顾,保证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此项工作要求在2006年12月30日前完成。
(三)做好业务准备和技术准备
业务人员要认真学习、全面掌握代扣代缴系统和基础信息管理系统的业务需求、业务功能和业务流程,按照推广应用的具体工作要求,严谨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严格按照业务需求的口径和标准,提前做好数据采集工作,确保采集数据及时、准确、完整。技术人员负责软硬件的配备、安装、调试和接口等技术工作。此项工作要求在2007年1月底前基本完成。
(四)广泛宣传、动员
采取召开座谈会、编写宣传小册子、刊播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动员,确保宣传工作落实到每一户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扣缴义务人。此项工作贯穿整个推广应用过程。
(五)强化培训工作
培训工作是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的关键。培训工作原则上采取下管一级的办法,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各市地方税务局计算机人员及个人所得税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各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各县级地方税务局计算机人员及个人所得税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各县级地方税务局负责税收管理员和扣缴义务人的培训工作。此项工作在2007年3月底前完成。
(六)系统试运行
系统试运行统一在2007年4月份进行。这一阶段主要解决试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业务问题和技术问题,以确保系统的正式运行。
(七)系统正式运行
从2007年5月份开始,全区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正式运行,初步建立起省级集中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并通过系统数据的比对,促进我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水平。
(八)总结评估
这一阶段主要是对全区推广应用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对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成效及存在问题进行全面评估,为下一步的推广应用工作提供借鉴。此项工作在2007年7月份进行。
四、其他
(一)建立联络员制度。为了确保推广应用工作有效有序开展,各级地税部门要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负责推广应用工作的上传下达,及时汇报、反馈有关情况。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联络员分别为所得税处农健(联系电话:0771-5538092)、计算机中心王其莉(联系电话:0771-5538191)、征管处韦肯(联系电话:0771-5538061)。各市地方税务局要相应确定联络员,并于2006年12月15日前将联络员名单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对口处室。
(二)实行税收管理员负责制。每个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扣缴义务人都要落实税收管理员。税收管理员负责其培训和现场指导工作,并负责基础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的采集工作。
(三)建立报告制度。月度终了10日内各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要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报告推广应用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7月30日前上报整个推广应用工作的总结书面材料。
(四)没有或很少有每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达150万元的扣缴义务人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从2005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达100万元的扣缴义务人开始推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子系统。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提前推行,或扩大推广应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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