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桂地税发[2006]167号
全文有效
2006年6月16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122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市反映住房补贴的审核批准部门不是很准确。经与自治区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根据住房改革委员会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职能分工,住房补贴的审核批准部门应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因此,《通知》第二条中“采用一次性现金方式发放的必须经过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改为“采用一次性现金方式发放的必须经过县及县以上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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