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总工会、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由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通告
全文有效
根据《工会法》、《民法通则》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将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6年1月起,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收工会经费。自治区总工会和自治区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进一步加强我区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的通知》(桂工发[2005]6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管辖的各县(区),各直属企、事业单位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应在每月15日前到本单位所属县(区)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二、凡没有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的企、事业单位,自通告之日起,必须立即到所属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逾期未申报缴纳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告。
南宁市总工会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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