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6]1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和销毁已停用税收票证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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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和销毁已停用税收票证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6]161号

全文有效

2006年6月6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确保税收票证和国家税款的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已停用的税收票证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要立即对已停用或已核销的税收票证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并按规定程序销毁,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市地税局要高度重视,成立由各地级市局纪检组长(或负责纪检工作的局领导)为组长,办公室、监察部门、计财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清理检查小组。对所属市、县(市、区)地税局税收票证作废、核销和销毁环节进行清理检查,检查税收票证作废、核销和销毁手续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二、需要销毁税收票证的,由各清理检查小组负责监督核销,各清理检查小组要对需要销毁的税收票证进行核实, 核实无误并在核销清单签名后,报上一级地税局票证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清理检查小组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桂地税发[2005]279号)有关规定办理销毁手续。

  三、各市、县(市、区)地税局要在2006年8月30日前完成该项工作,并由各市地税局将清理检查及销毁情况汇总上报自治区地税局。2006年9月份,自治区地税局将组织人员进行重点抽查。

  四、需要销毁印花税税票的必须报自治区地税局批准。

  五、销毁的税收票证包括:

  (一)税收票证字轨号为(96)桂地税版的所有票证;

  (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缴款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凭证、纳税保证金收据、各种屠宰税定额完税证;

  (三)以前年度的各种按年度车船使用税完税、免税标志;

  (四)超过保管期限的已填用票证的存根联和报查联(作为会计凭证的除外)、填用作废的全份票证、印制不合格的票证、损失残票、损失后追回票证。

  六、各清理检查小组要对此项工作负总责,在清理检查及销毁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区局报告并加以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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