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企事业单位出租公有住房征收营业税和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6]102号
全文有效
2006年4月10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近接一些地方来文反映,对行政企事业单位按政府规定价格向社会出租自有住房能否免征房产税、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因此,对行政企事业单位按政府规定的价格向本单位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暂免征房产税、营业税;但对行政企事业单位向社会或外单位职工出租的公有住房,不论出租价格如何确定,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均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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