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6]143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要提高对做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统计分析工作意义的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专人负责,继续认真做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确保统计数字真实、准确。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要继续定期与同级相关部门进行再就业税收政策信息交换,实行信息共享;要积极配合和协助地方税务局共同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和统计分析工作。
三、对2005年12月31日前已审批且继续执行原再就业税收政策企业的减免税统计,请各单位按季逐级汇总填报《再就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一)》。对2006年1月1日后审批的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主辅分离经济实体的减免税情况统计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免交统计,请各单位按季逐级汇总填报《再就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二)》。
四、对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增值税纳税人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户数及免征税额的统计,请各单位仍按《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确定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桂财税[2003]29号)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即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为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为15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为150元的规定,按季逐级汇总统计填报《增值税纳税人未达增值税起征点免税情况统计表》。
五、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应在季度终了后7日内将本县(区)上季度再就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报市国家税务局汇总;在每年5月10日前将本县(区)上年度再就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报市国家税务局汇总。各市国家税务局应在季度终了后10日内和每年5月15日前通过FTP服务器(centre/法规处/再就业统计表)分别向区局(政策法规处)报送上季度和上年度再就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以便我局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应在报送年度再就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时,将本单位上年度执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报告区局(政策法规处)。
附件:
1、再就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一)
2、再就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二)
3、增值税纳税人未达增值税起征点免税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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