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6]7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出租居民住房税收政策的通知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出租居民住房税收政策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6]76号

全文有效

2006年3月13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据反映,对于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但未办理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执照的下岗失业人员出租居民住房,能否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各地理解和执行不一。对此,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于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但尚未办理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执照,未享受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其出租自有住房取得的收入,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第二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享受不超过3年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纳税人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享受上述减税政策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本人的《再就业优惠证》;

  (二)本人身份证;

  (三)产权人为其本人或产权人为其家属并且本人为产权共有人的《房产证》;

  (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五)承租人(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可只提供复印件)。

  主管地税机关经办人员审验上述材料原件后退还纳税人,并将复印件留存。

  三、主管地税机关应按规定在纳税人《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记录,并登记在案。纳税人《再就业优惠证》不得重复使用。纳税人有多种应税项目时,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同时享受多项优惠。

  四、纳税人除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再就业优惠证》年审外,承租人发生变化的,还应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变更后的上述第二条第(四)款和第(五)款规定的资料。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桂政办发〔2022〕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桂政办发〔2022〕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促进建筑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来源: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促进建筑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来源: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2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

自贸钦管发〔2021〕21号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自贸钦管发〔2021〕21号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5次主任...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变更重点税源补充信息采集表填报路径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变更重点税源补充信息采集表填报路径的通知

您好!根据相关工作安排,自本月起,重点税源补充信息采集报表填报路径变更为: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北海市辖区单位纳税人不动产交易税收管理职责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北海市辖区单位纳税人不动产交易税收管理职责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不动产交易办税便利化,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决定对北海市辖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