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涉农政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6]69号
全文有效
2006年3月10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建设,现就贯彻国家、自治区涉农政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我区达不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和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城市、县(市、区)、乡(镇)农贸市场内按有关规定未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人以及市场周边的流动商贩,凡是销售农产品、家禽及猪、牛、羊肉的,如无证据证明其不属于农民自产自销或无证据核实其计税所得,不得对其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个人取得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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