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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 (桂政发[2017]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建筑用砂等矿产资源资源税和调整粘土等矿产资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桂政发[2005]36号
失效
2005年8月3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促进资源合理开发,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原则,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征建筑用砂等矿产资源的资源税,并调整粘土等矿产资源的资源税税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征建筑用砂和水泥配料用砂、玻璃用砂、河卵石(各种建筑用岩石混合物)、页岩、砂岩、方解石、芒硝、磷矿等矿产资源的资源税。各税目的税额如下:
(一)建筑用砂和水泥配料用砂:1.2元/吨;
(二)玻璃用砂:3元/吨;
(三)河卵石(各种建筑用岩石混合物):1元/吨;
(四)页岩:1元/吨;
(五)砂岩:1元/吨;
(六)方解石:3元/吨;
(七)芒硝:1元/吨;
(八)磷矿:3元/吨。
二、调整粘土、花岗石和大理石的资源税税额。各税目的税额如下:
(一)粘土:
1、制砖用粘土:2元/吨;
2、其他粘土(指非制砖用的各类黄土和其他土质的粘土):0.5元/吨。
(二)花岗石、大理石:5元/立方米。
三、本通知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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