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南府办[2005]111号
全文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桂地税通〔2005〕1号通告的精神,我市地税部门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专项检查的范围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检查时限为2003年元月至2005年3月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专项检查自2005年3月1日开始至2005年12月31日结束,其中:3月1日至5月31日为宣传动员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为自查自纠阶段,7月1日至11月3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为整改阶段。为切实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严肃税收法纪,确保此次专项检查工作扎实有效,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要重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积极研究解决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
二、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协助和配合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采取各种形式在本系统、本单位职工中开展个人所得税法的学习宣传活动,增强纳税意识,督促有关人员做好代扣代缴工作。
三、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在2005年6月30日前依税务机关的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凡主动自查纠正存在问题,并于7月10日前补缴应补缴的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从轻处理。对逾期不申报补缴或申报不实、隐瞒收入、偷逃税款等违反税法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从重处罚。
四、各部门要将此工作与当前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为全市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的作用。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自查指南
二00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自查指南
扣缴义务人应重点自查是否如实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是否及时履行扣缴义务并按时解缴所代扣的税款。
工资、薪金方面
1、对发放工资、薪金、奖金、实物、有价证券、各种补贴、加班费等已达到应纳税标准的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的交通、通信收入是否按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
3、是否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相混淆,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4、对直接通过有关费用科目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奖金(即未通过应付工资进行核算的部分)是否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5、通过“应付福利费”账户发放的人人有份的实物和现金,是否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6、对200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个人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动分红,是否不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税款,而按全年月份分摊计算少缴个人所得税。
7、2005年元月1日起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否正确计税,有否重复扣除费用,对个人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半年奖、季度奖、加班费、考勤奖、先进奖,是否与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扣缴税款,是否错按全年月份分摊计算少缴个人所得税。
8、单位代职工购买保险,保险公司一次性返还保金的,是否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9、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储蓄性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是否按规定扣缴了税款。
10、对职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取得的内退收入是否按规定计税。
11、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是否全额计入领取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
12、对退休回聘的人员取得的工资是否按规定计税。
13、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否按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
14、对外引进人才支付给个人的安家费等是否并入发放月份的工资薪金计缴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方面
1、单位向职工或其他个人集资,支付利息时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应支付未支付的利息直接增加借款本金的业务,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单位向参股的职工或者其他个人支付的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其他方面
1、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如支付给个人咨询费、律师费、课酬、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董事费收入等是否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2、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单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是否按规定实行加成征收。
3、支付个人特许权使用费如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特许权使用所得是否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4、租用个人财产如房屋、土地、机器设备等支付的个人所得是否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此外,要特别注意,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在向纳税人支付收入时,应将收入额与财政发放的工资额合并计算当月应交个人所得税,减除财政部门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另外,单位为个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的,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应将支付额换算成含税收入后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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