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政[2005]32号
全文有效
2005年4月28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精神,做好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契税征收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二、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和发放房地产权属证书时,必须凭申请人的契税完税凭证或征收机关出具的免税手续方可发证。
三、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做好契税征收工作。对纳税人未曾完税就办理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发放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契税征收解释权由征收机关桂林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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