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5]90号
全文有效
2005年4月27日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从1997年开始,我区各市、县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通知》(桂政办发[1996] 135号)精神,对原来的土地使用税税额进行了全面调整,对促进我区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近10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地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交通、通讯条件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改善,城镇土地使用范围的不断扩大以及行政区划的调整改变,原来确定和调整的土地地段以及土地使用税税额已显得不够合理,不能合理调节土地级差收入,征管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为了公平税负,合理调节土地级差,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重视和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虽然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规模相对较小,征收难度也较大,但管理工作到位后,收入相对稳定,后期管理工作量也相对减少,而且对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税收政策都具有重大意义,要求各地加强征管,确实提高征管水平。
二、各地要对本市、县和建制镇、工矿区土地使用税征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加强对漏征漏管户的管理。特别对商场、公共设施及街边固定划线收费的停车场等容易漏征漏管的地方进行检查,过去没有征税的,要及时补征入库。
三、最近部份市的土地管理部门对本地土地的基准地价重新进行了界定,下达了文件,请你们加强联系和协作。对原土地区划已改变或土地等级划分不合理,单位税额偏高、偏低的,当地税务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通知》(桂政办发[1996] 135号)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经济繁荣程度及土地使用位置的不同情况,确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地级市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县(市)级的报地级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四、区局决定在今年第四季度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以促进各地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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