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5]72号
全文有效
2005年4月1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5]22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本通知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换版若干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4]160号,以下简称160号文)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的通知》(桂地税发[2004]237号)的规定,从2005年4月1日起,必须使用新版普通发票,旧版普通发票一律停止使用。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继续抓紧完成对旧版空白普通发票的清理和缴销,确保对所有旧版空白普通发票均进行了剪角或核销处理。各市税务局将此项工作的完成情况于2005年4月10日前书面上报区局征管处。
三、各市地税务局要加强监督检查本地区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以及对旧版空白普通发票的清理和缴销工作的落实情况。区局将于今年适当的时间对各市进行抽查。
四、本通知下发后,对于继续使用旧版普通发票的,区局将予以通报,直至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各市要加大宣传和推广使用新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统一发票票样》的力度,指导用票人正确选择使用新版普通发票。对统一发票票样已有的票种,不再另行设计票样;对统一发票票样没有的票种,各市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批新增的发票式样。新增的发票式样应严格按照区财政厅、区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区普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桂价费字[2003]91号)所列举的规格、联次进行设计。
六、发票批文号的编写应严格按照160号文的规定,从001号开始编写,一份《发票印制计划呈报表》编一个批文号,不能重复使用同一批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国税函[2005]224号
2005年3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有极少数地区税务机关仍使用旧版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导致一些纳税人和消费者取得的发票不能按规定入账,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为此,特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的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按照统一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印制普通发票。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检查本地区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落实情况。目前仍在使用旧版普通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停止使用,迅速加以纠正,尽可能减少消费者和生产企业的损失。
三、对本通知下发后继续使用旧版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总局将予以通报,直至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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