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0]18号),此文件第一条已被废止。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此文件中的第二、三、四条已被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8]164号
已被修订
2008年11月24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拉动内需政策措施,应对当前国际、国内严峻的经济形势,进一步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实施中央政策措施总体要求,现结合我区房地产税收征管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改进意见: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的税收管理意见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0.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1%-1.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1.5%-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二手房交易的税收管理意见
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应征收的各项税费,纳税人可根据所转让房产的情况选择以下方式计算缴纳:
(一)分税种计征方式: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分税种计算缴纳各种税费。
(二)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
1.个人转让住宅房屋统一按6.5%的综合征收率征税,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个人所得税1%。
2.对个人转让商铺和非住宅房屋统一按7.5%的综合征收率征税,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个人所得税2%。
三、关于房屋出租的税收管理意见
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各项税费,纳税人可选择以下方式计算缴纳,一经确定的计算缴纳税款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一)分税种计征方式: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分税种计算缴纳各种税费。
(二)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
1.个人出租住宅房屋的,综合征收率为6.65%。其中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
2.个人出租商铺和非住宅房屋的综合征收率为11.51%,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房产税4%、印花税0.01%、个人所得税2%。
四、以上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适用5%或1%的综合征收率相应降低。2008年底以前涉及的应税事项按原规定执行。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及时报告区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2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5次主任...
您好!根据相关工作安排,自本月起,重点税源补充信息采集报表填报路径变更为: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不动产交易办税便利化,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决定对北海市辖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