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税[2008]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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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桂财税[2008]42号

全文有效

2008年7月3日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广西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首次申请免征增值税的,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从获得审批年度次年开始,转为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审批后再备案的纳税人备案时间统一从2009年5月1日开始。未按规定报审批或备案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只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上述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除文件规定提供的材料外,纳税人还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要求免税的申请报告。

  四、享受免税并备案后的生产有机肥的纳税人,每年4月将上年有机肥产品的检测报告(一年一次)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免税纳税人的后续管理,不定期到企业核实有机肥的生产情况,一年不少于一次。

  五、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生产企业必须出具经过法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的检验报告。目前我区通过相关资质认定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名单参考如下:

  (一)有机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广西质检院、广西化工产品质检站、广西保健食品质检站、柳州质检所、桂林市质检所、梧州市质检所、北海市质检所、玉林市质检所、百色市质检所、贺州市质检所、横县质检所、桂平市质检所。

  (二)有机-无机复混合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广西质检院、广西化工产品质检站、柳州质检所、桂林市质检所、梧州市质检所、北海市质检所、玉林市质检所、百色市质检所、贺州市质检所、河池市质检所、武鸣质检所、横县质检所、上林质检所、荔浦质检所、灵山县质检所、凭祥质检所。

  (三)生物有机肥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广西质检院、广西化工产品质检站、柳州质检所、桂林市质检所、梧州市质检所、北海市质检所、玉林市质检所。

  其他未列名但已通过相关资质认定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将来通过相关资质认定后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也可以出具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报告。

  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为科学调整农业施肥结构,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机肥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一)有机肥料

  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三)生物有机肥

  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含禽畜粪便、农作物桔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三、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等规定,单核算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

  四、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纳税人申请免征增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

  (一)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2.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六、主管税务机构应加强对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的后续管理,不定期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凡经核实所提供的肥料登记证、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备案证明失效的,应停止其享受免税资格,恢复照章征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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