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7]189号
全文有效
2007年6月11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于2007年1月13日发布了第18号令,公布了《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并于2007年3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执行好《奖励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举奖励经费的来源。检举奖励经费由自治区地税局依据上一年度全区查补检举税收违法案件的税款或罚款收入,按一定比例列入当年部门预算项目安排。
二、检举奖励经费的管理及使用。检举奖励经费由自治区地税局实行统一管理,据实列支。各级地税机关财务部门负责支付和监督;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办理检举奖励手续,每半年(每年6月30日和11月30日)将本辖区内支付的检举奖励金额审核、汇总上报,据实向上一级地税机关申请拨付检举奖励经费。
三、2007年2月底以前查结的检举税收违法案件,仍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检举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13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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