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2007]12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税收征管及财力分配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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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税收征管及财力分配办法的通知

市政[2007]12号

全文有效

2007年2月20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税收征管及财力分配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税收征管及财力分配办法

  为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切实扶持我市重点工业企业做强做大,加快建设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的现代工业,强力推进我市工业化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保既得财力,新增财力分成原则。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全市重点工业企业所缴纳的税收所形成的市、县、区地方既得财力不变,新增税收所形成的地方财力实行市与县区按比例分成。

  (二)激励和约束相结合原则。

  调动全市各级政府扶持重点工业企业,增收节支、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激励企业提高生产能力,提高技术装备、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水平及产品技术含量,扩大产品市场容量,增强发展潜力和竞争力,做强做大;同时,促使各级政府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实现财政经济的良性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税收征管

  按照中央关于分税制改革和所得税分享改革、2005年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以及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所规定的市、县、区财政收入范围,全市重点工业企业所缴纳的税收仍按现行税收征管体制和预算级次,分别缴入中央、自治区和市、县、区金库。

  (二)新增财力分配

  全市重点工业企业缴纳税收超过基期年所形成的地方财力,市与辖区县实行分成。市与辖区的分成比例为:市本级50%,辖区50%;市与辖县的分成比例为:市本级40%,辖县60%。

  (三)财力结算

  市财政在办理年终决算结算时,对市本级分成部分实行利益划转。

  三、其他事项

  (一)全市重点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包括入驻工业园区企业,在辖县的原市属企业、原地直企业、“退二进三”企业以及市与辖县共同引资、合作企业的税收,仍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现行税收征管体制以及预算级次入库。

  (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自治区重大财税政策调整,由市人民政府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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