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7]25号
全文有效
2007年1月22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对《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桂地税发[2006]36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的……”中的“当期”,是指定额执行期内所有纳税期。
二、《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地税机关核定的定额”,以及第十六条“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定额,……” 中,超过或低于定额的具体幅度为地税机关核定定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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