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15年7月17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精神,现将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实行备案管理。
二、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的通知》(税总发[2015]48号)实行备案管理。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实行备案管理后,有关减免税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办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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