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15]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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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5]54号

全文有效

2015年4月30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区局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方案

  为充分发挥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示范带头作用,提升全区地税系统推进依法行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提升各级地税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5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税总发[2015]1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建设,引导各级地税机关,特别是基层地税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各项要求,在组织保障、重大决策、规范执法、政务公开、执法监督、法律救济、创新创优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实现以下目标:依法治税作为地税工作灵魂、依法行政作为地税工作生命线和基本准则的观念牢固树立,地税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治税的意识和能力全面提高,税收执法行为不断规范,税收争议和纠纷得到有效化解,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明显增强,地税系统依法治税水平明显提升。

  二、组织领导

  自治区地税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建设的具体实施工作,结合广西地税系统工作实际,以国家税务总局评价标准框架和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建设实施办法为参考,制定具体的评价标准和工作方案。

  各市地税局具体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地税局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安排,负责示范基地自主申报的初步审核,做好示范基地建设的指导、评估和推荐工作。

  三、基本程序

  (一)自主申报。法治税务示范基地以县(市、区)地税局(以下简称县级地税机关)为基本申报创建单位,申报期为每年5月份。

  申报单位向所属市地税局进行自主申报,填写《法治税务示范基地申报表》,并按照法治税务示范基地评价标准,上报自我评价报告和有关资料。

  申报单位近3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法治税务示范基地:

  1.领导班子成员因职务行为违纪受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因重大行政决策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3.因违法行政等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4.地税干部因职务行为发生同一案件有3人以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自治区地税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指导评估。市地税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单位的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组织对审核合格的申报单位进行持续跟踪指导,帮助申报单位在全面夯实依法行政工作基础上,加强依法治税工作创新,全面提升申报单位税收法治工作水平。

  指导结束后,市地税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估小组,对照《法治税务示范基地评价标准》,对申报单位前一年度及当年的税收法治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并形成评估报告,报请各市地税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择优向自治区地税局推荐。

  (三)审查确定。自治区地税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步审查上报的申报材料和评估报告,组织开展实地检查,形成初步审查结果并征求督察内审、监察、巡视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报请自治区地税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对市地税局上报的法治税务示范基地推荐名单进行差额确认。差额比例按各市地税局上报推荐名单的50%确定。

  (四)结果公示。自治区地税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网站对拟命名的申报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同时,申报单位要通过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拟被授予称号的情况。自治区地税局对公示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情况属实且性质严重的,不予命名。

  (五)决定命名。自治区地税局根据评估及公示情况,作出授予法治税务示范基地称号的命名决定,并发文表彰。该项工作将于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

  四、结果应用

  (一)自治区地税局将把法治税务示范基地的评定结果作为评定地税机关领导干部政绩、干部业绩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考核评价和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标准之一。

  (二)自治区地税局将在绩效管理考评中对辖区内有命名为法治税务示范基地的单位予以加分。

  (三)自治区地税局将对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建设的典型经验进行宣传并组织交流学习,及时推广示范基地的先进做法,全面提高我区地税系统依法治税水平。

  五、动态管理

  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实行有效期和总额控制。称号有效期为授予当年及以后2个年度,期满后可再行自主申报。自治区地税局在有效期内的法治税务示范基地累计不得超过县级地税机关总数的1/4。

  自治区地税局将对被授予法治税务示范基地称号的单位进行不定期复评抽查,对被授予称号后存在本方案第三条第(一)项所列不得申报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法治税务示范基地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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