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北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桂国税函[2015]181号
全文有效
2015年4月30日
北海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北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请示》(北市国税发[2015]22号)收悉。鉴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将钦州、北海、防城港二级分部从南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分离,成立北海国美一级分部(北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国美公司)申请北海国美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经自治区国税局与自治区财政厅共同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第二十二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97号)的规定,同意自2015年4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北海国美公司及其所属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直营连锁店(名单见附件1)销售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由北海国美公司汇总核算,并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应纳税款分别按各直营连锁店的销售额占北海国美公司销售总额的比例计算分摊,由各直营连锁店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入库。北海国美公司及其所属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直营连锁店发生除销售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现对北海国美公司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以下简称汇总纳税)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认定
北海国美公司所属各直营连锁店应按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管理。
二、商品采购和进项税抵扣
各直营连锁店销售的商品应以北海国美公司名义统一采购,购进商品的货款由北海国美公司统一支付,并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由北海国美公司按规定统一申报抵扣。
三、税款计算和纳税申报
(一)税款的计算和分摊
北海国美公司汇总计算总机构本部及各直营连锁店销售额(为本部及各直营连锁店对外发生可汇总纳税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不包括免税销售额,下同)、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以下分别简称为汇总销售额、汇总销项税额、汇总进项税额和汇总应纳税额)。各直营连锁店按本店销售额(为直营连锁店对外发生可汇总纳税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不包括免税销售额,下同)占汇总销售额的比例乘以汇总应纳税额计算预缴税款。北海国美公司按汇总应纳税额减去各直营连锁店已预缴税款计算总机构应纳税款。具体计算方法:
各直营连锁店预缴税款=汇总应纳税额×(各直营连锁店销售额÷汇总销售额×100%)。
北海国美公司应纳税额=汇总应纳税额-各直营连锁店已预缴税款。
(二)纳税申报
1.与北海国美公司同在一县(市)的直营连锁店,可由北海国美公司汇总统一向所在县(市)国家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其余在同一县(市)有多家直营连锁店的,可采取由其中一家直营连锁店作为申报主体汇总统一办理所在地全部直营连锁店的纳税申报,并报送所在地县(市)国家税务局登记备案后实施。各直营连锁店的申报主体一经确定,12个月内不得变更。
2.北海国美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根据汇总销售额、汇总销项税额和汇总进项税额,编制上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和《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应缴增值税分配表》(附件2,以下简称《分配表》),一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汇总表》使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但不作为总机构的正式申报资料,只作为计算汇总应纳税额的依据,需在右上角加注“汇总”字样。《汇总表》中数据逻辑关系应与《纳税申报表》一致。
各直营连锁店应将《分配表》及依据《分配表》填写的《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申报纳税,同时附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附件3,以下简称《传递单》)。《传递单》经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确认后退回各直营连锁店,由其于每月13日前传递给北海国美公司。
北海国美公司依据《汇总表》和《传递单》,填写《纳税申报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3.北海国美公司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北海国美公司以汇总销售额、汇总销项税额、汇总进项税额和分支机构预缴税款等信息,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的填写说明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其中各直营连锁店当期预缴税款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对应栏次。
4.直营连锁店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1)《纳税申报表》主表: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填写。
(2)《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属汇总纳税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项目填报第9栏,其中分支机构销售额=第1列+第3列+第5列=第9列;分支机构预缴税款=第2列+第4列+第6列=第10列(其中:第2列=(第1列)/分支机构销售额*分支机构预缴税款;第4列=(第3列)/分支机构销售额*分支机构预缴税款;第6列=应预缴税款-第2列-第4列)。
属汇总纳税的免税项目和不得汇总纳税的项目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填写。
(3)《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属汇总纳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对应栏次,并在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中填报进项税额转出。
属不得汇总纳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填写。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四)、(五)》:属汇总纳税项目的不填,属不得汇总纳税的项目按填写说明填写。
四、发票管理
具备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条件的直营连锁店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由北海国美公司和各直营连锁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领购、使用。由其中一家直营连锁店作为申报主体汇总办理所在地全部直营连锁店的纳税申报的情形的,可由作为申报主体的直营连锁店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发放给相关分支机构使用。
北海国美公司及其所属各直营连锁店之间调运货物仅作为移库处理,不作销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五、各直营连锁店实行汇总纳税的项目在汇总纳税前产生的期末留抵税额,填报《增值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进项税额转移单》(附件4),报直营连锁店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转由北海国美公司继续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六、北海国美公司在广西境内新增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直营连锁店,在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及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下列资料备案后,可直接纳入汇总纳税的范围。
(一)批准设立直营连锁店的文件复印件;
(二)直营连锁店《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北海国美公司应在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新增汇总纳税的直营连锁店的名单报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七、税收日常管理和税务稽查
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北海国美公司和各直营连锁店的税收管理和税务稽查,加强发票使用管理,应对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分配表》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应纳税额计算是否准确等进行审核,核对上月北海国美公司和各直营连锁店已缴纳税款的合计数与公司总应纳税额是否一致等,发现问题应及时要求纳税人改正。
各直营连锁店主管国税机关实施税务稽查查补的税款直接在当地缴纳入库,不实行按销售额分摊的办法。
八、未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直营连锁店,按现行增值税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批复。
九、自2015年4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北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部湾广场店(原南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海和安商都店)、北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奇珠店(原南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海奇珠财富店)、北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翔隆店(原南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海南珠店)、北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合浦东旭商场店(原南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北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钦州国美联联丰店(原南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钦州国美联联丰店)、北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钦州湾广场店(原南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钦州湾广场店)、北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灵山燕山店(原南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灵山燕山店)、原南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不再纳入南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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