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补充公告》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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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补充公告》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

2015年4月1日

  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27号)的规定,结合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反映的问题,我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4年第6号)进行了补充规定,明确了差旅费实行实报实销办法以及差旅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等问题,并草拟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补充公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4月10日。

  邮箱:gxsds@126.com

  传真:0771-5536258

  通信地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05号区地税局所得税处(邮编530022)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补充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反映的问题,以及《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27号)的规定,现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4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补充规定如下:

  一、“6号公告”的第三条第(一)项“差旅费实行实报实销办法”指除伙食补助费外,差旅费中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实行实报实销办法。第三条第(二)项“差旅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指差旅费中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

  二、出差人员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如果没有实报实销而由出差人员全部自行负担的,其取得的市内交通费补助可在每人每天80元的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我区因公临时出国人员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27号)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出差补助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标准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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