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规范若干事项的通知
钦政办[2015]4号
全文有效
2015年1月2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以下简称《通知》)、《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财预[2014]4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财税优惠政策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4]113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全区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规范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桂财预[2015]9号),推动我市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开展专项清理等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通知》政策内涵
根据《通知》精神,税收等优惠政策是指地方和部门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管理者)等,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的优惠政策。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就是要通过明确政府和市场的边界,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统一,减少政府对市场行为的过渡干预,切实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各级各部门要深刻领会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重要性,清醒认识违法违规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危害,准确把握《通知》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基本内容,将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的重点工作,并把握好以下几个关键:
(一)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自《通知》印发之日即2014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二)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的优惠政策,若确需保留的,可在充分说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议的基础上暂时继续执行,逐级上报自治区财政厅,由自治区财政厅初审汇总报自治区政府审定后,再由自治区政府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专题请示国务院,并依据国务院审定的处理意见执行;本地区本部门未提出保留建议的,或国务院未批准保留的,一律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三)今后新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需按照统一的政策制定权限执行。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外,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含经国务院批准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下同)规定,对企业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
二、贯彻落实《通知》工作重点
(一)全面梳理,彻底清查
在前期排查摸底工作的基础上,请各级各有关部门严格对照《通知》要求清理的内容,把握好以下原则:一是凡是对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执行的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的优惠政策,无论是否违法违规,无论发布主体是谁、无论以何种形式发布,都要全面清理,逐项逐条提出清理意见。特别是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要进行全面梳理,确保没有遗漏。二是部门起草并以政府名义印发或政府起草印发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视同部门或政府出台,相应的由部门或政府按原发文程序进行清理规范。三是凡是瞒报、漏报、不报或确需保留却未说明理由的,一旦未能纳入国务院合法合规清单,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今后若再继续执行则被视为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则按照《通知》要求,依法依规追究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政策制定部门、政策执行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自治区财政将按照税收等优惠额度的一定比例扣减对该地区的税收返还或转移支付。
(二)科学鉴别,分类处理
清理规范工作要科学鉴别,分类处理。一是要严格对照《通知》要求清理的内容,凡是违法违规、国务院明确要求严禁、坚决予以取消的优惠政策自2014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并由出台制定者即行发布文件予以废止。二是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的优惠政策,确需保留的,必须提出充分说明理由和政策期限,并请示国务院,依据国务院审定的处理意见执行;本地区本部门未提出保留建议的,或国务院未批准保留的,一律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三)抓紧清理,及时甄别
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事关全局,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此项工作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甄别难度大,审核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时间,周密部署,一鼓作气,全力以赴,及时高效地开展工作,在规定的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三、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经过清理后保留的优惠政策,以及今后新制定的优惠政策,一律纳入长效机制统一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发[2014]62号、财预[2014]415号和桂政办电[2014]113号文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以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长效机制,实现对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全过程管理。
(一)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
在定期评估税收等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提出取消、调整和延续等处理意见,其中需要调整和延续的逐级上报自治区财政厅,由自治区财政厅初审汇总报自治区政府审定后,再由自治区政府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专题请示国务院。
(二)建立清单制度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事项外,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制定、调整或取消等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内形成目录清单,通过有关部门门户网站的专门板块,完整向社会公开。同时有关部门需将本部门的目录清单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各级财政部门需将本地区的目录清单每半年逐级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建立举报制度
明确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办法,各级财政部门需在门户网站设立举报专区、设置举报电话,方便各方力量举报违反规定出台或继续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行为,接受社会广泛监督。
(四)建立考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定期检查下级政府和本级部门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提交同级组织部门,并抄送上级财政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转请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及时查处纠正,并提请同级监察或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五)完善财政管理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预算约束,严格审核对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的各项补助支出,凡超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文件规定范围、标准、期限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一律不得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企业的财政资金,均应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政策对象、补助标准、资金使用方向和政策期限,并公开资金管理办法、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统一的按税种(含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按比例分享的政府间财政收入分配体制,制定计划逐步取消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政策,对确需支持的地区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给予支持。
四、清理规范工作具体要求
(一)清理规范工作步骤
1. 自行清理规范。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实事求是,先自行开展第一轮清理规范。对违法违规、国务院明确要求严禁或坚决予以取消的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发文予以废止。对确实需要保留的优惠政策,逐项逐条在清理规范工作报告中作出说明,报市财政局。
2. 开展集中会审。根据第一轮报送的清理规范情况,市财政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重点对各地各部门确需保留的优惠政策集中审核,并给出指导意见。各地各部门根据指导意见进行第二轮清理,并将最终清理情况报送市财政局。
3. 核查验收上报。根据各地各部门最终清理情况,市财政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再次进行审核汇总,验收各地各部门清理规范工作,撰写清理甄别工作报告,报市政府审定后报自治区财政厅。
(二)报送材料的要求
1. 报送报表。
在深入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各地各部门对本地本部门出台的现行税收等优惠政策,严格按照财政部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社会保险缴费、财政支出、财政体制、其他优惠政策等6张报表的格式(样式详见附件1-6),根据报表说明,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地逐项填报,确保没有遗漏。同时填写清理规范情况汇总表(附件2)。
2. 报送报告。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全面总结本地区、本部门专项清理规范工作情况,草拟清理规范情况报告,报市财政局。各级各部门清理规范情况报告需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重大意义的认识;二是2014年本地区本部门税收等优惠政策基本情况;三是专项清理和验收工作的具体部署、典型做法,以及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等;四是专项清理工作成果;五是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的工作安排或进展;六是建议保留的优惠政策具体情况说明。
3. 报送程序。
县区负责填报本地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并将结果报市级汇总;市级负责填报本级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并加强对县区工作的组织指导,审核把关并汇总全市情况,报市政府审定后报自治区财政厅。报送的所有材料,各县区均需报本级政府批准后,以正式文件报市财政局;市有关部门以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局,若没有出台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的,也要告知市财政局。
4. 报送形式。
报送的材料包括清理规范工作报告、分类填报的6张清理情况表(附件1)、清理情况汇总表(附件2)(含上述材料的电子版)及原始文件载体、相应依据文件和废止文件的复印件。其中原始文件载体指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出台制定的文件、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上述所有材料纸质件和相应电子版材料(U盘拷贝)一同报送。
5. 报送时间。
第一轮报送:2015年1月26日前。
第二轮报送:2015年2月10日前。
(三)加强清理规范督查和验收工作
市财政局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报备的清理方案,对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开展的清理工作进行督查和验收。督查和验收的内容包括:1. 审核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表格格式填写,各项填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六个分类是否正确;2. 清理规范工作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全面;3. 报送的原始发文、依据文件和废止发文是否齐全;4. 是否对税收等优惠政策进行科学鉴别,分类处理;5. 是否建立目录清单制度,在门户网站设置专门板块,完整向社会公开;6. 是否建立举报制度,在门户网站设立举报专区、设置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广泛监督等。验收工作于2015年3月10日前完成。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清理规范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发改、国税、地税、法制等部门部署开展、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从市财政局、发改委、国税局、地税局、工信委、住建委、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投资促进局、法制办抽调相关人员组成钦州市财税优惠政策清理规范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财税优惠政策清理规范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解读、组织业务培训,引导和帮助基层干部正确理解、准确把握政策,消除思想误区,确保政策措施执行到位。要广泛听取基层干部、群众和企业的意见,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基层积极妥善化解矛盾,确保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在基层平稳有序开展。
要加强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宣传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规范的重大意义、基本内容及主要措施,争取各方对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这项工作得到广泛拥护,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事关全局,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各项任务。
联系人:黄梅梅,联系电话:2827318、1350777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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